據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22日在吉林省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2013年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喜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覆核,核准了對周喜軍的死刑裁定。
  據瞭解,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軍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周喜軍會見了其近親屬,隨後依法被執行死刑。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原標題:長春盜車殺嬰案 罪犯周喜軍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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